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1987-04-14 湘税二字[87]第187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城市分局,韶山、南岳、张家界,农垦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规定
》第三条 中所提“集贸市场用房”,仍按省税务局[86]湘税二字第6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工商行政部门修建的贸易大楼、交易所等,只要符合房屋标准的,都要征收
房产税。对供个体工商户在集贸市场经营的小货棚(亭)及个体工商户自建的小货棚(亭)不论是否收取租金,都不征收
房产税”。
二、对《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