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云国资综合〔2023〕139号)
各省属企业:
《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1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
2023年10月8日
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第三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始终把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四)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六)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七)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满3年;
(八)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当前企业安全形势、提出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建议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照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三)领导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情况;
(四)组织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监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
(六)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体系、诚信体系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评价工作;
(七)组织处置或者受委托处置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组织调查政府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赋予安全总监下列职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力;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及任免的建议权;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建议权;
(四)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奖励费用的审核权;
(五)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施工作业等的责令停产、停工的权力;
(六)有关部门及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六条 企业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当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一)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以及项目投产试运行;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
(七)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安全总监应当每年向企业领导班子、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职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
(三)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