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规〔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的通知》(云财规〔2023〕16号》规定,将第四条中“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除第五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和《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主要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省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从同级财政的下列收入中提取、划拨和征收:
(一)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定额提取10410万元,划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