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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1〕25号

信息有效期 2026-12-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指导意见和推动数字经济的系列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推进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3号)等文件精神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各政务部门及依据职能采集政务数据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

本办法所指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片、视频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数据权属归政府所有,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数据归口的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在依法依规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授权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运营。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和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指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为基础,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开发部署的各类政务应用信息资源共享的枢纽平台,包括目录系统、交换系统、监控管理系统、共享门户网站、数据库后台等基础设施,是各政务部门之间对政务数据的发布、共享、利用平台。共享交换平台由全市统一建设,各政务部门共用,原则上不单独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数据库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数据形成的数据库,包括人口基础库、法人基础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库、电子证照库、社会信用库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主题数据库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等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基于业务形成的数据资源库,包括综合治税、金融信息、政务服务、商事主体、民生保障、城市治理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业务数据库是指由各部门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的归集、治理、编目、共享、应用、开放、安全管控及考核监管工作。统筹全市数据平台建设,建立共享开放的目录体系和工作机制,制定标准规范,对资源编目、数据采集、数据治理、数据存储、数据安全、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进行管理,定期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管理工作。各政务部门加强本部门数据管理工作,设置数据分管领导、数据操作员、数据安全管理员等专职岗位,加强基于信息资源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数据,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数据采集、汇聚及更新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须按照法定职能职责采集数据,制定本部门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采用埋点采集、无人机巡拍、问卷调查、实时监控、实地测量测绘、数据填报等多种方式进行,但要对数据进行整合、比对和验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适时和来源唯一性。把采集的政务数据实时汇聚到全市的政务大数据后台。各部门采集数据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数据采集范围的,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备。凡目录和交换体系已确定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不再重复采集。各部门采集基础信息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平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以保障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全市统筹建设完善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各政务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的责任单位。各政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

第十一条  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由主要建设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实施更新,业务数据库由部门自行更新。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政务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保证其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当内容、标准、时效发生变化时,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告,并同步进行动态更新。

不同部门之间提供同一政务数据的内容不一致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提供部门共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目录管理

按照政务数据的应用属性,政务数据目录以基础政务信息共享目录、主题应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在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统一发布。

(一)基础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社会信用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电子证照基础信息的目录。基础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基础数据库建设负主要责任的部门共同承担。

(二)主题应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是与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相关的共享信息资源目录。主题应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三)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各部门内部的业务和信息资源的总目录,其编制工作由部门自行承担。

(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的目录。由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编制。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列入政务数据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按需申请、合理利用、有序共享。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筹建设市政务数据共享目录体系,会同各政务部门界定政务数据共享的种类、方式、时限、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部门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并在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申请、授权和处理。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共享分类

(一)可以无附加条件地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为无条件共享类,可面向社会公开的政务数据列入无条件共享类。

(二)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为有条件共享类。信息内容敏感或涉密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列入有条件共享类,但需公布共享条件。

(三)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为不予共享类。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对其拥有的政务数据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共享目录,并根据履职要求提出对其他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需求。部门对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如遇其他部门有异议或对本部门不予共享的数据的确有需求时,需接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论证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可共享的要变更为共享属性,不能共享的要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必须通过全市统一的共享门户实现,不得另行建设其他交换渠道。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在需求部门加入共享范围后可在共享门户直接申请共享。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审核需求并通过后,由数据提供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共享平台提供数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为需求部门开通使用。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在汇聚的基础上,以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上一级平台汇聚对接下发等技术方式实现共享。

第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在履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共享义务的同时,享有对其他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权利。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提出共享申请,对获取的政务数据,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向社会发布、向第三方提供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公开。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遵循“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和“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除外。重点在文明创建、市民服务、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民生保障、医疗健康、交通出行、普惠金融、网格治理、社会信用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应用场景的数据共享开放,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数据共享开放红利。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政务部门应当依托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不再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进行整合、迁移,纳入全市统一开放平台。

各政务部门应当对在开放平台上提供的公共数据存储、访问、传输、下载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跟踪、可追溯的日志管理机制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

(一)无条件开放公共数据是指除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以外的公共数据。

(二)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是指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

(三)不予开放公共数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

第二十三条  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各政务部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数据开放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法律、法规对相应公共数据开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在保障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以及企业商业机密条件下的信息开放利用,推进开放数据的登记确权、价值评估、可信服务、安全审计等工作,积极探索数据市场化运营,充分发挥政务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