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版】【部分条款修订】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2010年11月29日规定,第七条“征用”修改为“征收”
2020年8月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 云财税〔2021〕36号)、《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契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请结合最新文件引用。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
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依照《
条例
》、《
细则
》的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计征。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四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
条例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
细则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计征。
第五条 省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全省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