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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7月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3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