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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12-27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所得税司 2024-12-27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优化调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通过税收大数据实现“全国通办”,在不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基础上,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更好匹配,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限售股减持更加规范,助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基于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有关规定,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售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三、《公告》的政策适用范围?

《公告》所称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的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四)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五)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即个人持有的从退市板块转到交易所市场的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