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2016年修订版】
(1980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0〕94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加强繁殖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是发展我区海洋渔业的重要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作出部署,采取措施,保护生产,迅速贯彻落实,促进渔业的发展。要建立健全渔政机构,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对群众进行耐心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好渔政管理。对破坏水产资源,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一、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植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鱼类:带鱼、大黄鱼、*(*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或”)鱼、蓝圆鱼参、沙丁鱼、青鳞、二长棘鲷、蛇鲻、金钱鱼、鲱鲤、海鳗、马鲛、鳓鱼、红笛鲷、黄鲷、石斑鱼、鲳鱼、海鲶、大眼鲷;
2.虾蟹类:对虾、鹰爪虾、毛虾、青蟹;
3.贝类:牡蛎、贻贝、珍珠贝、白蝶贝、日月贝、鲍鱼、蚶、文蛤、缢蛏;
4.海藻类:江篱、马尾藻;
5.其他:鱿鱼、章鱼、墨鱼、海参。
着重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其最低可捕标准为:
带 鱼 肛长25厘米
大黄鱼 体长20厘米
*(*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或”)鱼 体长15厘米
对 虾 体长11厘米
蓝圆鱼参 叉长12厘米
沙丁鱼 叉长12厘米
青鳞鱼 叉长7厘米
二长棘鲷 叉长8厘米
蛇 鲻 叉长15厘米
金钱鱼 叉长12厘米
鲱 鱼 叉长9厘米
鲳 鱼 叉长12厘米
马 鲛 叉长25厘米
鳓 鱼 叉长22厘米
海 参 体长25厘米
鲍 鱼 壳长7厘米
日月贝 壳长6厘米
人工养殖品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受此规定限制。
渔船作业在渔获网产中,凡小于可捕标准的上述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及其他作业遇集幼体时,应立即停止捕捞,转移渔场。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
1.北部湾围洲岛北端即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海域,连接围洲岛南至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
2.浅海滩涂水生动、植物、包括珍珠、海参、文蛤、蚶、牡蛎、江篱等品种,其保护区和禁捕期,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3.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各类船只在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4.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