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创新岗位相关工作的通知
宜人社函〔2018〕3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活力和热情,现就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创新岗位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创新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创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和推进事业发展等。创新岗位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效补充,纳入事业单位岗位统一管理。创新岗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主管理原则。事业单位是创新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主体,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承担创新岗位设置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因需设岗原则。事业单位应按照创新工作的发展需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创新岗位的等级和数量,不得因人设岗。创新岗位完成创新任务或达到规定最高年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及时核销。
(三)竞争择优原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岗位需竞聘上岗,要坚持条件和标准,严格程序,真正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二、方式和范围
创新岗位原则上设置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创新岗位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经核准的常设岗位设置总量的3%,对于规模小、创新项目多的单位也可以设置创新岗位。凡聘用在创新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相应聘用等级和期限要求,可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破格聘用。本人的常设岗位继续保留。
事业单位申请设置创新岗位对象为:
1.为促进创新创业、产学研融合,需阶段性聘用科技研发人员和高级技能人才的;
2.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等工作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
3.为事业单位科研创新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创新专业人才的;
4.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设置的。
三、申报程序
(一)拟定方案。事业单位拟定方案主要包括创新岗位数量、类别和等级(含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方案须经主管部门结合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审核确定。
(二)申报岗位。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设置创新岗位报告和《宜昌市事业单位创新岗位申报审核表》(附件1),重点报告申报单位岗位设置基本状况、现聘人员状况、拟设置创新岗位数量、类别和等级、设置创新岗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三)核准职数。创新岗位的设置职数,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四、聘用管理
(一)事业单位应建立由领导班子成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创新岗位聘用委员会,并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创新岗位人选的选聘工作。
(二)聘用在创新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三)聘用在创新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创新任务或聘期期满,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或聘期考核结果,继续聘用到常设岗位。
(四)创新岗位为非常设岗位,所设置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待遇依据,退休时仍按照常设岗位办理。
(五)聘用在创新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写《宜昌市事业单位创新岗位聘用登记表》(附件2),并存入创新岗位聘用人员个人档案。各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填报《宜昌市事业单位创新岗位聘用人员一览表》(附件3),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对于人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