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
国有企业:
《三亚市属
国有企业资产
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规范企业资产
租赁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
租赁,是指企业作为资产出租方,将本企业依法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企业出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及广告位等,但不包括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企业住房
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公租房、廉租房、保租房按相关规定对外出租,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运营的产业园对外招商引资等情形。
第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租,是指企业资产
租赁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报刊媒体、本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栏、拟出租实物资产现场等渠道发布招租公告,采取现场(网络)竞拍、竞争性谈判、公开(邀请)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承租人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决策审批
第六条 市国资委作为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资产
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
租赁管理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 企业是资产
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
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
租赁效益;
(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
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
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
(四)加强企业资产
租赁管理,依法规范出租合同、出租期限及租金收取等行为事项;
(五)集团公司指导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
租赁工作。
第八条 企业资产
租赁应当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价值补偿和
租赁成本等因素,合理选择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以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的,评估结果按照企业管理权限履行备案程序。资产出租挂牌底价应不低于评估价格。
第九条 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在完成资产
租赁项目立项审议决定,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
租赁方案。资产
租赁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本企业资产
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决定。涉及以下三种
租赁情况的,应由集团公司对资产
租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做出决议并批复执行。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的;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协议方式
租赁确定承租方的;
(三)单次资产
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
第三章 招租方式与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
租赁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资产
租赁方案,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
租赁中介网站、报刊媒体、信息公开栏、拟出租资产现场等渠道对外公开发布招租信息,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广泛征集承租人。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
租赁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资产
租赁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也可通过本企业网站或
租赁中介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招租信息,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企业与该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期满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租金底价、变更
租赁条件后重新公开招租。调整后的租金底价低于原租金底价90%时,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内部决策,企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租赁:
(一)承租方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的;
(二)企业与所属各级子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之间的
租赁行为;
(三)企业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
租赁,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
租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