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发〔202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的需要,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宜昌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2020年11月16日
宜昌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的需要,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按“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各县市、夷陵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规范编制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市人社、税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市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各地在编制预算中原则上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为赤字的预算。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征收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国库的归集和上解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经办管理。
第五条 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费率政策按照《宜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宜人社发〔2019〕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市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以及今后省级统筹的相关要求,适时提出费率浮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设立会计科目,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户记账、单独核算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现行规定及时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含利息)上解至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或代理国库,并按月向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缴收入明细数据。
将全市工伤保险费收入级次统一调整为市级100%。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及时将工伤保险费归集到市级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专户。市财政部门按现行社保费划转频次通过划款指令或划款凭证通知市级国库部门将工伤保险费划转至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工伤保险费收入报表。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认真履行对账职能,按月与税务部门核对工伤保险费征收数、入库数,出现差异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处理,确保人社部门与税务部门征收数据一致、准确。
第九条 各县市、夷陵区在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统筹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与市人社、财政部门清理核实后,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同步启动工伤保险基金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市人社、市财政部门。本办法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