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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9〕4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增值税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 第3号规定,自2011年4月12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以新鲜橡胶液(包括泥杂胶、落地胶、胶线等)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均符合(国税函〔2009〕453号)的规定,应按17%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