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主要理由及依据 |
1 | 转发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河国税发〔1998〕175号 | 1998年11月13日 | 所依据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8〕452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已全文失效废止。 |
2 |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2015年6月5日 |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替代。 |
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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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主要理由及依据 |
1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2018-07-05 |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河源市国家税务局、河源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河源市国家税务局、河源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