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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9〕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宜昌市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6日

  宜昌市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遵照本办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申请表》(见附件1),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核准通知书》(见附件2)。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需要确认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或存在争议的,应书面告知(见附件3)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申请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见附件4),工伤认定时限从即日起恢复计算。

  第五条 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向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人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清楚完整并在管辖范围和受理时限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见附件5)和《工伤认定文书送达方式确认单》(见附件6),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完成材料的交接,在1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7),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伤认定调查、时限、举证责任、中止、恢复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工伤认定前先行报备制度,统一全市工伤认定尺度。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汇总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统计表(见附件8),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统计表5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