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加快构建权责清晰、上下联动、运转高效、多方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为全省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县为主体、乡村参与、各方支持、多方监督、政府考核”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工作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现县、乡、村三级100%全覆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100%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农村公路列养率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创建“美丽农村路”里程不低于20%;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州)2个、示范县不低于50个。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更好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美丽农村路”广泛覆盖,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显著增强,有效支撑交通强国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三)省级加强统筹和考核指导。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拟订有关农村公路政策,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养护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开展养护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对各市(州)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资金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省农村公路超载超限运输治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各市(州)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省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引导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四)市级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各市(州)政府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相关政策,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和“美丽农村路”创建资金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州)、示范县和“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制定本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对县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履行主体责任。县级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要求,积极筹集和管理县级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养护资金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做好实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美丽农村路”创建等工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乡级政府履职尽责。要强化管理养护能力建设,优化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职责配置,设置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养护公益岗位,建立稳定的县、乡专职养护队伍。要在辖区内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养护体系,县、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乡、村三级路长,县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级路长办公室设在乡级政府。
(六)乡村两级积极参与管理养护。乡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组织好乡道日常养护,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指导并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村级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公路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落实村级养护人员,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投工投劳等村民自治办法组织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三、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七)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全国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80%用于普通公路养护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1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剩余5%由省级统筹安排使用。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该部分经费由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市、县两级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分别不得低于省级投入标准,筹资比例由市(州)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八)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通组公路养护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通组公路每年每公里1500元,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通组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2∶3比例筹集,实际资金标准和筹资比例高于上述规定的市(州)不得降低。各地要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对县级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市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九)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采用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一般债券、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保障农村公路资金供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支持通过出让公路冠名权等方式,引导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
(十)强化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加强农村公路信息管理系统、路网资产管理系统等建设,运用大数据管理技术,对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