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发〔202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推进我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宜昌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宜昌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效果,加强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监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关于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5号)、《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预防项目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论证、集体决策;规范管理、安全合规;公平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项目是指用于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实训、工伤预防安全展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案例分析研讨和案例库建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工伤预防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工伤保险、安全生产事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危害状况等情况,研究制定工伤预防绩效评估体系,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遴选确定工伤预防项目、组织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等。
第二章 工伤预防项目立项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并通过文件、会议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告等方式告知社会。
第六条 各级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见附件2),每年10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证;
(二)工伤预防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开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信息技术等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遴选会审(见附件3),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应在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毕。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资格审查标准按照宜人社规〔20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做实项目档案和工作台帐,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注重预防项目实效。
第九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实施工伤预防服务的内容、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经人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能初步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然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人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备案后实施。服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约定数量、服务质量、完成期限、费用支付标准、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与终止条件等。服务协议与服务合同应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40%的费用。项目完成经评估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工伤预防宣传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作方案执行宣传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视频资料:具体工作方案与服务合同的匹配情况;播放工伤预防项目的内容;播放工伤预防项目的频道、场所、栏目、次数;播放工伤预防项目的时段、时长;网络直播情况等。
第十二条 通过印发宣传品、报纸等平面媒体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宣传的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文字资料宣传以及宣传资料的发放。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工作方案与服务合同的匹配情况;在合同媒体上登载的内容;在合同媒体上登载的内容;在合同媒体登载的期数、版面;印刷品的印刷及发放情况;媒体客户端的登载情况。
第十三条 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实操演练等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实训的服务机构应组织实施培训实训活动。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工作方案与合同的匹配情况;培训实训教材、培训实训内容(大纲)、培训实训人员、培训实训方式、培训实训课时、培训实训效果等。培训实训效果基于培训实训主题采用问卷调查、应知应会考试等方式进行。同时,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实训现场的情况进行记录,做好培训前期和后期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直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验收时应提供相关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合同签订、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项目原始记录材料等。
第十五条 网络宣传工伤预防项目,验收时应提供相关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网络媒体及微信平台基本信息,发布的安全生产知识,互动交流工伤保险政策电子版、纸质版、业务经办等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开展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案例分析研讨和案例库建设等),应当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协议和工作方案、记录项目开展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项目评估,是指评估机构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工伤预防费预算支出项目从立项、过程、产出和效果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形成评价结论,发现决策和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出具独立评价报告的整个活动和过程。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以本办法为基准独立开展评估,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十九条 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与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配合评估验收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工伤预防项目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管理,制定项目评估的技术规范、百分量化赋分标准,组织各类项目的立项评估、执行过程评估和项目绩效评估,并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从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中确定当年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机构。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费用,列入工伤预防费支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服务机构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合同签订、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情况)和宜昌市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书(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宜昌市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书中签署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采取随机抽查参训人员、查验档案、台帐、视频资料等方式,对照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绩效目标确定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书面的评价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中,宣传项目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