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2024〕2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现代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9〕26号)终止执行。
附件:1.湖南省现代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湖南省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我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资金。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现代农业农村发展专项每三年为一个政策周期,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省政府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省农业农村厅,专项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和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规范性负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按照绩效管理与财源建设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各自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种植业、养殖业发展,保障粮食、油料、生猪、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乡村产业兴旺与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初、精深加工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仓储冷链设施建设,营销促销与品牌建设,农文旅体多元融合发展,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以促进农业优势特色千亿产业发展,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农业生产经营保障与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业创新与监管,农业机械化推广与设施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农业资源保护与安全利用、农业安全监管(含种子、农药、化肥、农产品、外来物种、农业转基因生物),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农村数据统计监测,农业信息化与智慧农业,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救灾等,以确保农业生产经营与服务顺利开展。
(四)农业农村体系与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等,包括开展试点示范、规划与可研编制、业务培训、宣传推广、检测检验、项目核验、监督检查和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仪器设备更新、科研攻关等,以加强农业农村体系与能力建设,补齐现代农业农村发展短板。
(五)农村人才培育与政策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高农村人才特别是省部级农业劳模待遇,培育高素质农民和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支持农村综合改革任务试点县区完成农村改革任务,在全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农村宅基地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探索土地改革经验等。
(六)农村人居环境与乡村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改厕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村容村貌,以及农村社会事务等。
(七)现代农业农村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的现代农业农村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农村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采取基础资源因素、工作任务因素、绩效考核因素测算分配。原则上资金量大,涉及对象多的资金应主要根据基础资源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量小,涉及对象少的资金可根据工作任务定额测算分配。具体分配因素的选取根据各项任务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调整。
第九条分配因素及权重:
(一)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和畜牧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
(二)工作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大政策落实、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绩效考核因素,主要包括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体现约束激励导向。绩效考核因素占比原则上不高于该项资金总额的20%。
基础资源、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因素及其权重占比,根据各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实行竞争立项安排的,申报指标参照上述分配方法执行。测算公式参考:
某市县资金数=因素法分配金额×该县因素数量÷参与因素法分配的相关市县因素数量之和
第十条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应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分配下达。省农业农村厅应在预算批复后3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原则上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分配下达。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省级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三条省级及以下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在收到省级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通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监管平台填报资金使用方案相关资料,并上传正式文件备案。
第十五条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我省4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省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资金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由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省农业农村厅应每年牵头对部分县市区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一次综合监督抽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每年牵头对所辖县市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农业厅,同时跟踪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下达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市县是指市州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湖南省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农田建设的资金。农田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田建设专项每三年为一个政策周期,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省政府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农田建设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省农业农村厅。专项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和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规范性负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田建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各自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六条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费、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费、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方面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在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的2.5%、2%的前提下,可以从省级及以下农田建设资金中据实列支。省、市两级不得从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