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申报缴纳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厦残联〔2015〕37号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从2015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二、缴费时间
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保金。
四、其他事项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属于免征范围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五、减免政策
(一)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