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云财规〔2024〕5号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辖内各监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财金〔2019〕10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4—2026年)》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4—2026年)
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引导作用,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
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通知》(财金〔2023〕59号)、《
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19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实施推进乡村振兴,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优化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有效促进农业保险提质扩面,持续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到2026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与云南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业主体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规模持续扩大,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在做好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的基础上,重点聚焦稳步扩大粮食、生猪等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对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坚持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推广实施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各产粮大县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确保政策精准滴灌,推动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切实提升种粮农户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
(二)优化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政策。鼓励各州(市)、省直管县因地制宜自主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在市县财政承担保费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奖补资金总额不突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和省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预算。对各地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省级将根据实施效果、覆盖面及各级财力状况,适时纳入省级财政补贴险种范围,研究制发全省相对统一的保险方案。
三、实施内容
(一)主要险种及保险要素。增加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地方特色奖补保险,推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施期间,上级政策调整,省级将适时调整。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稻谷、玉米、小麦、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青稞、牦牛、藏系羊种植养殖成本保险;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开展的稻谷、玉米、小麦三大主粮制种保险,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稻谷、玉米、小麦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相关要素详见附件,供各地参考。
2.地方特色险种。以高原特色农业“1+10+3”重点产业为重点,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各地因地制宜自行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二)财政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照《
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保险各级财政承担比例保持一致。
(三)保险责任。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损毁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针对野生动物毁损保险责任,当相关标的发生赔付时,由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先行赔付,按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农业保险对已赔付的部分不得重复进行赔付。各相关保险机构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农业保险责任示范性条款(详见附件)进行报备,各地可根据地域和农业产业特点,与承保机构协商在此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牵头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研究解决当地农业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有效开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完善信息调度制度,每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