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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4〕44号
失效日期2029-08-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调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执行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安排的部门预算、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章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未下达到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尚留在市级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预留资金、待分配资金,不含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预留资金、待分配资金原则上不办理结转,年底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确需结转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结转原因和依据,报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办理。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原则上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章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未下达到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尚留在市级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不含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每一项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超过30%的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原则上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四章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八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未下达到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尚留在市级财政待分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含上级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九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待分配资金,原则上不办理结转。确需结转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结转原因和依据,报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办理。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原则上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底结余资金的5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剩余的50%编入下一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支出。

第五章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市级部门(单位)收到的所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当年未执行完的一律收回市级财政,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包括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当年未执行完的,原则上不办理结转,收回市级财政,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研经费等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他确需结转的项目资金,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结转原因和依据,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原则上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根据年度实际支出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六章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市级部门(单位)和区(县、市)财政,并已结转满一年的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预算已分配到市级部门(单位)的结余资金和已结转满一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原则上收回统筹安排;已分配到市级部门(单位)结转未满一年、用于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的资金,经主管部门(单位)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后,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市级安排的已下达到各区(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区(县、市)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单位)并已结转满一年的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区(县、市)财政已分配到部门并已结转满一年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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