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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规〔2022〕1号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滇池、阳宗海流域生态环境,加强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21〕22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滇池、阳宗海流域内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滇池、阳宗海流域”为《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所界定的区域。

第三条 在滇池、阳宗海流域积极推进农药减量行动,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逐步减少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使用量。

第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阳宗海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督促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宣传科学安全使用农药。

(三)指导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规划和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

(四)制定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减量方案。

(五)不断完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设。

(六)指导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阳宗海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农药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督促农药经营者完善农药采购、销售以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帐。

(二)开展科学安全用药培训,规范农药经营与使用行为。

(三)推进农药减量计划,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措施。

(四)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

(五)扶持建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滇池管理、财政、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提高滇池、阳宗海流域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 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监督管理、绿色防控工作经费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滇池、阳宗海流域内禁止销售杀鼠剂以外限制使用的农药,具体名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

法律、法规、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滇池、阳宗海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滇池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

上述区域外,滇池、阳宗海流域内禁止使用杀鼠剂以外限制使用的农药,具体名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滇池、阳宗海流域的农药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农药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四)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六)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