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南府规〔202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增强城市内涝抢险综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防涝及管理工作。
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排水主管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本级排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防涝及管理工作。
三、排水设施包含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纳入本市排水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或采用PPP模式进行管理)的市政雨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雨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四、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各城区人民政府(武鸣区除外)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路幅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市政道路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武鸣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五象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
五、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养护的监督管理,市地下管网水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纳入特许经营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由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承担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与养护修复工作;市本级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运维的公共排水设施,采用市本级和城区、开发区共担模式共同保障运营经费,具体分担标准另行制定。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PPP项目的相关协议约定,承担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与养护修复工作。尚未移交特许经营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运行管理与养护修复工作。
六、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自建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及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市政道路建设时应同步规划建设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同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项目排水路由、接入市政管网位置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项目规划条件、工程设计方案及国家、地方相关排水设计规范,开展排水设施施工图设计、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道。
(三)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业项目污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规定。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管道工程所处道路路面结构层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并出具排水管线竣工测量合格报告。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未进行排水管线竣工测量或未取得排水管线竣工测量合格报告的,特许经营企业不予同意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移交接收手续。
(五)建设工程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手续后,进行拆除或改动施工。建设单位未办理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手续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涉及排水设施拆除、改动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