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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南府规〔202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县、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技术服务体系,明确市、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统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工作,以及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商水利、财政等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工作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核定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监测抽验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供水的供水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决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问题。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入的资金、水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有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指导和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电力、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税收及水价等优惠政策,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及管护方式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国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管护主体。非国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经营管理。产权暂不能明确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国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按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1.对供水规模较大、供水人口多、供水人口集中的,可由国有经营管理机构作为管护主体,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

2.对供水规模较小、供水人口少、供水人口分散的,可采取交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的方式。

3.可以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场选择第三方运维单位,创新经营管理机制。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维护公司或规模以上的水厂提供维修服务。

4.通过城镇供水公司扩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城镇供水公司管理。

前款的国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主体统称为供水单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与供水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三)非国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交由村民委员会、用水户协会、投资者等进行管理,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维护公司或规模以上的水厂提供维修服务,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管理,可持续运行。

(四)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护职责:

1.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2.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按要求配备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3.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并设置标志牌。

三、强化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村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后确定保护范围,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警示标志。

(二)合理配置农村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用水源的,应当统筹兼顾,有关各方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水源分配方案。

四、加强水质消毒检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达标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区域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经费,确保满足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抽检需求。

(二)要建立健全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制度。对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具备日检9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接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对没有设立水质检验室的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供水工程,要完善水质检测和净化消毒设施,由区域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巡回检测。

五、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保障工程可持续运行

(一)市水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补助规模,确定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补助资金额度,下达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由市水利、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并配套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提供保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管理由各县(区)、开发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供水单位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运营过程中的水质状况、水费计收和大修基金等进行公示,接受水利、卫生健康、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必须保证供水水质合格,出现水质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直至水质合格为止,否则不能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六、落实优惠政策,兜底民生底线

(一)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