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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3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5〕44号               2015-03-07

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印发。

二、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有关部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努力适应新型商业模式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积极做好服务,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同时控制好试点试验的风险。要在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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