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的通知》(云财规〔2023〕16号》规定,将第十六条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各州、市财政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滇中引水局(办)、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财税函〔2016〕2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云政发〔2016〕108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和《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包括非居民用电中的居民用电,不包括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电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基金政策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四条 税务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检查、欠费追缴和退库。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提供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名册,并汇总事业单位机构名册,统一提供给供电企业(包括省级电网、地方独立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下同)。
第五条 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提供相关预算科目,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国库端信息系统基金的参数维护及入库工作。
第七条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事业单位机构名册。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所属行政区域内自备电厂企业名册。名册变动信息应及时提供同级税务部门。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供电企业对供电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随用电量收取电费的同时代收基金。
供电企业按月代收基金,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收的基金。
供电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应征、实征、欠费及欠费补缴等相关代收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供电企业全年代收基金情况,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对供电企业全年代收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十条 自备电厂企业按有关规定准确计量未过网自用电量,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提供合规有效的自用电量凭据并申报上月基金。
第十一条 征收基金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
电网企业趸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的电量,在销售时不代征基金、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由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对其营业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随用电量代征基金并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并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规有效的当地售电凭据并申报基金。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自备电厂企业全年实际未过网自用电量,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对自备电厂企业全年应缴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供电企业代收代缴金额和自备电厂企业申报缴纳金额,向供电企业和自备电厂企业开具缴库票证。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征收的基金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四条 州(市)、县级税务机关与同级国库按照税收模式进行日对账、月对账;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税收模式进行年对账。
第十五条 省委、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