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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到期失效】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到期失效】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2023年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和条件

(一)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对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纳税人,其受灾后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须达到30%以上(含30%),计算资产损失率时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

严重自然灾害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和确认为准。

2.对因政策性因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等原因,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1)对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政策性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在缴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困难减免税时,须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2)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的纳税人,其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纳税人收入总额的50%以上;

(3)对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在缴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困难减免税时,其从事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类业务收入占纳税人全年总收入比例须达到40%以上;

(4)完全停产或歇业达一年(含)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以上四类情形所指的缴税确有困难,须连续三个经营年度均出现亏损,造成亏损较为严重的情形。其中(1)(2)(3)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25%以上。

所指连续三个经营年度,以提交申请当年为准,往前追溯三个年度。

(二)纳税人属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1.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被列入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用地;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用地;
3.企业用于对外出租和出借的土地(包括无租使用)。

二、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所属企业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政策依据、报送资料清单等);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归档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国家鼓励产业,公益事业的有关文件及资料;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截止申请当年连续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纳税人提交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末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等。

(五)其他证明材料:如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等。

三、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可在当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各县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 》(税总发〔2016〕18号 的具体规定办理。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算,困难减免税核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县级税务机关公开承诺时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承诺时限)。


四、后续管理

(一)按照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要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文书及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供纳税人使用,主动接受监督。同时依托金税三期工程、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减少纳税人纸质报送资料。

(二)县级税务机关对已获准享受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须纳入正常申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注重日常巡查及风险管理,及时提醒困难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按规定恢复正常申报纳税,对纳税人骗取减免税行为的要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分户建立健全困难性减免税统计台账,包括:核准序号、核准时间、核准减免税款金额,以及税款所属年度、困难情形等详实内容,分类或汇总进行减免税数据统计。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结合实际纳入考核,促进税务机关内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减免税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征收历史较为悠久的地方税种,国家和省针对其困难减免税办理事宜先后作出过一系列调整规定。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明确“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