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6〕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1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外省进鲁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省进鲁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的税收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企业的税收管理,外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就地申报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或由地税机关委托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应缴税款。
外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对施工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查帐征收;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按照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规定执行。
外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对外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1%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我省境内跨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