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型公益电子屏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2〕6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大型公益电子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大型公益电子屏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大型公益电子屏(以下简称“公益电子屏”)日常管理工作,预防不良事件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型公益电子屏设置实行准入制,设置人在设置前应取得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公益电子屏的设置应符合《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及南宁市公益广告专项规划相关要求。
二、设置人对公益电子屏设施安全负全责,应按照《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对设施进行维护及定期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制定公益电子屏的应急处理方案,一旦发现设施或设备故障、损坏或盗播等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采取维护措施,同时将情况上报有关管理部门。
三、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分别按各自职能对公益电子屏的设置、内容播放、接转广电节目等进行审批监管。
四、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电子屏原则上不允许播放商业广告。社会投资的公益电子屏必须配合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公益广告的播放要求,按期完成公益宣传播放任务,公益宣传间隙可以适当播放商业广告。
五、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的专项管理要求
(一)部门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是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播放内容的审核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局是电子屏设施的日常管理部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是电子屏日常播放内容的制作部门。市公安局是电子屏及周边环境秩序和安全的管理部门,青秀区政府协助管理。市园林管理局是电子屏周边花卉、绿化的管理部门。南宁供电局是电子屏的供电保障部门。
(二)设施管理规定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播控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电子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管理局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3.市城市管理局应制定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应急处理方案,一旦发现设施或设备故障、损坏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进行维护,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三)播放内容管理规定
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专门用于播放国家领导人形象宣传、首府及区内城市形象宣传、公益广告宣传、重大节庆活动宣传等各方面重大的政治性、公益性内容。禁止播放商业广告内容。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所播放的内容必须经市委宣传部审核方可播出。未经市委宣传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更改电子屏静态显示和动态播放内容。
需使用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播放公益宣传内容的部门,必须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