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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版】

(2008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2016年9月26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 第三条第四款、第二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客运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其他客运。

第三条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客运安全管理信息服务,方便客运经营者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营运客车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违法信息、事故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提供营运客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客运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处罚信息。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安全投诉制度,并在其经营场所和营运客车上公布投诉电话以及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加强对营运客车的实时监控。营运客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15天。营运班线单程2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其车辆监控上线率不得低于90%。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数据,及时检查营运客车驾驶员违法违章情况,并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第七条 客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死亡3-5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 1起死亡 6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线路以及参与线路投标。

第九条 客运班线单程 400公里(高速公路 600公里)以上的,客运经营者应当给营运客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单程 600 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设置驾驶员中途休息站,营运客车必须进站停靠,驾驶员必须换班休息。客运班线单程超过120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间隔600公里应当加设1个驾驶员中途休息站。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营运客车行驶 3个小时以上 4个小时以下的客运班线途中设置中途休息点,营运客车必须进点停靠,驾驶员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作班线中途休息站(点)公示牌,并放在营运客车上醒目的位置。

第十一条 实行营运客车驾驶员进站(点)休息登记制度。营运客车行驶途中进入班线设置的休息站(点)停靠,驾驶员应当做好进站(点)休息登记。

旅客对营运客车驾驶员进站(点)休息应予配合,并可以监督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

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安排驾驶员驾车、驾驶员驾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班线单程 400公里(高速公路 600公里)以上,驾驶员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二)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