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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财农税字[2008]14号 2008-09-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契税征管秩序,确保契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00号令)和依法征税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100号令的规定,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征管实际,明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期限,及时核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
二、严格税款征收。纳税人必须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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