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精神,现将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如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应虚拟海关企业代码。虚拟海关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为“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
二、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可填写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生产企业出口委托代办退税的货物,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
四、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境外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发票的,生产企业可向其开具出口发票。
五、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出口业务的销售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货物销售额”栏“一般项目”列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全部征税项目”栏“开具其他发票”列选择适用税率填写。
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简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或被浙江省商务部门认定为综服企业;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七、综服企业申报时提供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应与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一致。
八、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综服企业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相关要求申报。
九、综服企业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申报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并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在开展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时,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申报退税额的75%。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