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0]浙税三004号1990-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家税务局
(89)国税地字第140号
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若干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希贯彻执行。
一、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土地按规定免予征税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某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设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市县税务局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房地产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