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信委(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6〕39号
)有关规定,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一)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由当地政府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执行的方法,统一在2016年7月份操作。
(二)由当地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