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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5〕88号 2005.10.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湘财法〔2010〕7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