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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法[2007]37号 2007-7-19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转发给你们,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我省征收车船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江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2、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子定期减税,免税".为促进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从2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上,暂给子二年的免税照顾。免税期满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由省地税局统一办理减免税。
3、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