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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2005]193号 2005-11-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失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规范我省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二、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及办理减免手续的单位为省、市(州)、各县(市、区) 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征收机关应在契税征收窗口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契税减免申报事项。
三、在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时,减免税的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对自然人申报的属小额、单项的减免税的项目,减免税证明资料齐全 、规范,可实行征收窗口一级审核、即时办理。符合即时审核的契税减免事项有:
1.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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