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省级核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财农税[2004]36号2004-4-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财税〔2022〕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下放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省级核准权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厅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办法>和<江苏省契税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2]19号)中规定的省级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地不得再下放。对原省辖市的减免税核准权限是否下放, 由各地按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