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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5-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下发全文失效废止印花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赣税函〔2022〕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工作,服务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结合我省税务系统实际,省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充分获取各类涉税信息,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关于印花税业务咨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确定凭证的应税税目和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十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采用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缴纳税款,并选择其中规定的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的方式代替贴花。
第十一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4〕77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设区市税务局定期在所辖区域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启用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并将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的评估结果报省局,省局综合各地的评估结果,确定对全省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