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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44号 1996-6-26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粮食经营体制实行政策性和商业性经营分离的两条线运行改革,原有对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实际。为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的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湘政发[1995]30号)精神,现对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从事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包括:省、地州市、县粮食局、农村粮站、粮库、军供站。
政策性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省、地州市、县储备粮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城镇居民基本口粮以及农村需救助人员口粮的供应;大中专学生口粮;军粮、水库移民、“两劳”“两所”人员口粮供应。
二、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其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