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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海府规〔20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已经2024 年 8 月 16 日十七届市政府第 8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9 月 24 日

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并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以及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基础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以下统称: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以及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海洋产业集聚区运营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将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向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兑现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一次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发生的相关工作经费从该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标准制定奖励。鼓励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次年,对上一年度发布的上述标准分别给予最高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标准,只奖励一次,对于多家共同参与同一标准制定的,根据主导或参与程度,由其中一家代表或联合申报。

第五条 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的项目贷款,按如下标准给予上一年度利息补贴:

(一)项目贷款额度在 1000 万元以下,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20%利息补贴;

(二)项目贷款额度在 1000 万元(含)以上,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25%利息补贴;

(三)项目贷款额度在 5000 万元(含)以上,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30%利息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15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海洋服务体系建设。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海洋经济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总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 1500 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每家企业根据其年度技术服务收入情况,只能申报一次相应奖励,不因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变化而重复享受其他标准所对应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海洋经济科研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对经有关部委认定的海洋产业领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在海口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其与海口市相关单位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者联合工程技术中心的,按项目总投资的 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海口市海洋产业领域新增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研机构分别给予其最高 50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将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入股方式在海口市落地并实现产业化,由该知识产权发挥主要支撑作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专项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该关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专项收入的 3%对实施转化的单位给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且每个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第九条 鼓励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及运营,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海洋产业集聚区,每年参加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评为“优秀”“良好”的,给予其年度运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