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7-09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第二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发[1995]415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0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我们接到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报来的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以下简称192号文件)和《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发[1995]415号
,以下简称41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那么就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已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缴纳了税款,
192号
文件和
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