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9 年 1 月 15 日 临政字〔2019〕9 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文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文件出台背景。2018年9月2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鲁政发〔2018〕21号),要求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2018年10月23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落实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8〕37 号),要求各市全面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尽快做好相关工作部署,研究调整适用税额标准,由市政府于11月15日前报省政府批准。11月15日,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了《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临政报〔2018〕98号)。12月2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鲁政字〔2018〕309号),公布了各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