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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50强”和“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0强”认定管理培育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50强”和“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0强”认定管理培育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淄政办发〔2015〕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淄政字〔2019〕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工业企业50强”和“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0强”认定管理培育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8日

淄博市“工业企业50强”和“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0强” 认定管理培育办法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 淄发〔2015〕8号 )精神,为切实加强“工业企业50强”和“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0强”(以下简称“双50强工业企业”)的认定管理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50强工业企业”的认定管理
  (一)“双50强工业企业”的认定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认定。
  (二)“双50强工业企业”正式公布后,3—5年作为一个培育周期,期间适度微调,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由第三方咨询机构逐户评估,对不适合继续作为“双50强工业企业”的,将其调整出“双50强工业企业”名录,对具有较强发展优势和潜力的企业进行补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双50强工业企业”范围,已经纳入的,将其调整出“双50强工业企业”名录,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存在偷逃税款行为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本年度被实施“一票否决”的。
  (三)“双50强工业企业”发生重大变更(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30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变更报告。企业更名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确认并经公示后重新公布;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将其调整出“双50强工业企业”名录;需要重新认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双50强工业企业”的培育扶持
  (一)要素支持。全面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 淄发〔2015〕8号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