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府厅发〔2010〕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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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0-06-1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税局、财政部驻赣专员办、省财政厅制定的《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国税局 财政部驻赣专员办 省财政厅
为落实国家再生资源经营行业财税政策,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省再生资源经营行业的财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财税政策,支持再生资源行业科学发展
近年来,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特别是以铜加工为主的有色金属企业)为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了大量原材料,为我省打造世界铜都、大力发展有色金属产业加工业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财税机关要积极落实国家再生资源经营的财税政策,扶持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做大做强,要通过财税政策正确引导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和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再生资源凭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政策;国税机关要确保合法经营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发票供应,财政机关和财政专员办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对国家和省审批设立的再生资源专业市场和拆解园区,实行驻场管理、现场办税、优先退税等服务措施。
二、规范税收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
(一)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经营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部分确实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记账凭证、且供应我省生产企业的再生资源,经县级国税机关核实无误后,暂允许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开具收购统一发票,作为企业财务核算凭证,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