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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9-06-06                               滨政办字〔201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是市委市政府2019年重点落实的“七大提升工程”之一。为加快建设工业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优化我市工业产业布局,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实施意见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内按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统一规划设计,集中建设的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用于工业生产的标准化厂房,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成后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或工业性服务企业经营。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缩短项目建设时间,加快企业投产运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有利于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培育产业集群,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观念,充分利用本辖区闲置、低效土地和房产,向地上、地下要空间,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通过加强和改进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服务,加快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配套完善、产业集聚的园区群,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龙头带动、全链集成、多维融合、开放共享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每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2019年内新建标准厂房10万平方米,到2021年达到50万平方米。

三、规划建设

(一)建设条件

1.标准厂房原则上在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建设。

2.标准厂房项目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3.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在1.0到3.0之间。确因实际需要,无法满足容积率要求的,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

4.园区内标准厂房项目可按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二)建设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由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2.产业运营模式:由产业运营企业投资建设。3.企业自建模式: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4.企业联合体建设模式:由多个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联席会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市发改、财政、工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组成,统筹推进全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召集联席会议,负责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

1.负责把好产业业态关。对申报标准厂房的项目进行审核,坚持以工业生产为核心业态,促进产业集聚,确保布局、配套合理。

2.负责把好分割转让关。设定必要的准入条件,限定转让对象、转让价格、生产经营范围,并以此对分割转让项目进行审定,确保标准厂房的功能属性。

3.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重要事项,解决标准厂房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负责对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管理等实施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建设申请流程

1.由建设主体向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信部门报联席会议确认。

2.联席会议确认后,按照“拿地就开工”审批模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四、支持政策

(一)建设费用减免。经联席会议认定的标准厂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财政补助。符合建设要求且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年内竣工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经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按照单体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财政补贴,三层以下不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三)用地政策。标准厂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优先供应,每年拿出一定比例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具体指标安排由市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盘活闲置、低效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建设的按《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滨发〔2019〕6号)和《滨州市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实施方案》等政策执行。各县(市、区)加大增减挂钩力度,确保标准厂房用地保障。

(四)用(燃)气政策。工业生产用(燃)气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执行,具体价格可由供需双方依据指导价协定执行。

五、企业入驻和分割转让

(一)入驻企业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2.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必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3.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

4.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低消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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