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0]28号 2010年02月04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二条及附件修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了做好历史遗留
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
契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购房人能够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将历史遗留
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
契税征管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依据《
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建发〔2010〕1号)在为历史遗留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购房人单方办理房屋登记前,应及时向本区税务局出具《历史遗留
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
二、各区税务局凭《历史遗留
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为购房人办理缴纳
契税手续。
三、购房人在办理历史遗留
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