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市税三字[1987]976号 198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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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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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用房产,暂免征收
房产税。但对设在外部营业、出租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税。
二、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亦比照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