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桂税发〔1990〕5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
〔89〕
国税地字89号
、
119号
、
140号
文对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征免税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就有关具体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地方煤炭企业
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划分问题:
1、煤炭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用地,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用地给予免税外、其余均应依照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2、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以及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地带用地,暂免征
土地使用税;
3、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地,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暂免征
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应按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