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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89)云税四字第24号 1989-01-28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删除第十条内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根据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8)217号文件中《云南省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我省畹町市按二类县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

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

市区及效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