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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
桂地税字〔2004〕5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增值税办法后,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预字〔1998〕242号